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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关于开展

数字化平台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在“新质生产、人工智能+” 新时代主题背景下,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资源优势,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技术服务中介等合作关系,打造高质量产学研合作智能化服务体系。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在全国遴选一批单位和个人参与开展数字化平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共建要点

1、政策背景: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2、共建内容:遴选并培养一批优秀的教育、产业工作者和单位参与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数字化平台建设服务工作。

3、申请条件:承认平台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致力于共建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服务体系。申请单位须提供场地、人力资源等支持,为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致力于服务产学研合作事业;申请个人应政治可靠、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具有丰富的一线教育或产业工作经验。

二、共建流程

1.登录平台网站(www.srwedu.cn),认真阅读《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规程》和相关文件。

2.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填好后将表格发送至秘书处邮箱(syzx@srwedu.cn)。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公示。

三、联系方式

电  话:010-65181168   400-7899-211

联系人:刘老师 18611610871   蔡老师 18611610853

网  址:www.srwedu.cn

邮  箱:syzx@srwedu.cn

地  址:北京市西长安街复兴路47号天行建大厦2103



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在“新质生产、人工智能+” 新时代主题背景下,加快建设各类新型协同创新组织,广泛联结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技术服务中介等强化组织赋能,打造技术创新与转移枢纽,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在全国遴选一批单位和个人参与开展数字化平台建设工作,在地方合作建立服务中心,该中心为平台秘书处内设机构,为加强地方中心建设,制定本指导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地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设立、运行与管理,促进平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服务中心应坚持以“产学研用,互融共生”为宗旨,依托平台资源,开展产教融合、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为政府、院校、企业、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等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二章 服务中心的设立

 

第四条 服务中心的设立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服务中心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有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服务中心的设立由机构或提出申请,经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审批同意后,合作共建服务中心,中心属平台秘书处内设机构。设立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服务中心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人员,确保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服务中心的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服务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平台的名义发展共建、共享、共创单位,开展产教融合、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

(二)积极推广平台的服务项目,促进企业和学校购买平台服务;

(三)收集并反馈地方教育资源需求信息,为平台优化服务提供参考;

(四)配合平台开展各类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提升地方教育水平;

(五)完成平台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服务中心应完成以下任务: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

(二)组织实施产学研项目,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三)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为地方教育改革提供决策支持;

(四)加强与其他服务中心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五)定期向平台汇报工作进展,接受平台的考核与评估。

 

第四章 服务中心的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第十条 平台负责对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应定期向平台提交工作报告,接受平台的考核与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服务中心续设、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服务中心,平台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管理不善的服务中心,平台将责令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五章 地方服务中心系统使用

 

第十三条 设立服务中心后,服务中心应规定开通自己账号,录入相关信息。必须填写真实信息:姓名、手机、学历等。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须在签约后2个工作日内,登录激活账号,并通过平台获得业务培训。

 

第六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发展的签约省份的院校或者企业,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教育资源协同创新平台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以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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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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